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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 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积极促进矛盾化解
        时间:2023-03-03  作者:  新闻来源:高检网 【字号: | |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共六部分24条,从依法全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积极促进矛盾化解,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以及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

        《意见》的制定是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轻伤害案件7万余件,且多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或者偶然事件引发。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我国法律强调要在注重促进矛盾化解、促进刑事和解的基础上依法从宽处理。为有力提升轻伤害案件办案质效,最高检、公安部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对轻伤害案件办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后制定了《意见》。

        《意见》指出,办理轻伤害案件必须遵循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注重矛盾化解、诉源治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

        《意见》明确,要坚持全面调查取证,注重对案发背景、起因、当事人的关系、案发时当事人的行为、伤害手段、部位、后果、当事人事后态度等方面全面审查,厘清原委、辨明是非曲直,强调对鉴定意见要进行实质性审查,不能简单地只看结论。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准确认定共同犯罪。

        《意见》强调,要牢牢把握轻伤害案件的案发特点,把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作为履职办案的重要任务。充分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发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作用,促进当事人的矛盾化解、纠纷解决,并注重通过不起诉释法说理修复社会关系。

        《意见》要求,必须坚持以宽严相济为指导,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一方面,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当事人达成和解谅解,符合不批捕、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对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即使是轻伤害案件,也要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比如,与《意见》同步下发的典型案例中,被告人石某在与朱某分手后仍多次纠缠,两次深夜闯入朱某家中滋扰,造成年迈且有残疾的汪某轻伤,案发后缺乏真诚悔罪表现,一直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主观恶性较大,情节恶劣。办案机关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对石某刑事拘留、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后石某被依法判处实刑。同时,《意见》提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后,也不能“不诉了之”,对被不起诉人需要承担非刑罚责任的,要依法发出检察意见。

        《意见》提出,要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注重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作用,加强案件会商与协作配合,注重以公开听证促进案件公正处理。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长期以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轻伤害案件中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保证了轻伤害案件的依法妥善处理,但在执法司法理念、证据审查判断、促进矛盾化解、法律适用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影响了办案质效。《意见》从司法实际出发,既保持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一致性、协调性,又注重总结近年来轻伤害案件办理中积累的经验做法,力求解决目前办案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用心用情办好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促进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有力提升轻伤害案件办案质效,积极促进矛盾化解和诉源治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22年12月22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升轻伤害案件办案质效,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要求

        (一)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全面、细致收集、固定、审查、判断证据,在查清事实、厘清原委的基础上依法办理案件。要坚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正确理解与适用法律,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慎重把握逮捕、起诉条件。

        (二)注重矛盾化解、诉源治理。轻伤害案件常见多发,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埋下问题隐患或者激化矛盾。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要依法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把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作为履职办案的重要任务。要充分借助当事人所在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组织、调解组织等第三方力量,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促进矛盾纠纷解决以及当事人和解协议的有效履行。

        (三)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对因婚恋、家庭、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民间矛盾纠纷或者偶发事件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结合个案具体情况把握好法理情的统一,依法少捕慎诉慎押;对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轻伤害案件,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当捕即捕、当诉则诉。

        二、依法全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四)坚持全面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应当注重加强现场调查走访,及时、全面、规范收集、固定证据。建立以物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客观性较强的证据为核心的证据体系,避免过于依赖言词证据定案。对适用刑事和解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也应当全面调查取证,查明事实。

        (五)坚持全面审查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注重对案发背景、案发起因、当事人的关系、案发时当事人的行为、伤害手段、部位、后果、当事人事后态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运用鉴定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等,准确认定事实,辨明是非曲直。

        (六)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注重审查检材与其他证据是否相互印证,文书形式、鉴定人资质、检验程序是否规范合法,鉴定依据、方法是否准确,损伤是否因既往伤病所致,是否及时就医,以及论证分析是否科学严谨,鉴定意见是否明确等。需要对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材料进行专门审查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检察、侦查技术人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对同一鉴定事项存在两份以上结论不同的鉴定意见或者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注意对分歧点进行重点审查分析,听取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开展相关调查取证,综合全案证据决定是否采信。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七)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对被害人出现伤害后果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时,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准确认定,避免“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的,或者为摆脱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的,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

        (八)准确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对出现被害人轻伤后果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全面分析案件性质,查明案件发生起因、犯罪嫌疑人的动机、是否有涉黑涉恶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等,依法准确定性,不能简单化办案,一概机械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无事生非、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的,属于“寻衅滋事”,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寻衅滋事罪依法从严惩处。

        (九)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十)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对同一被害人共同故意实施伤害行为,无论是否能够证明伤害结果具体由哪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造成的,均应当按照共同犯罪认定处理,并根据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节等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实施伤害时,对虽然在场但并无伤害故意和伤害行为的人员,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

        对虽然有一定参与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对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诉处理。

        三、积极促进矛盾化解

        (十一)充分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对于轻伤害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并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必要时可以提供法律咨询,积极促进当事人自愿和解。

        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事后反悔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不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调查了解原因,认为被害人理由正当的,应当依法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和解系自愿、合法的,应当维持已作出的从宽处理决定。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相关证据和材料,应当随案移送。

        (十二)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促成当事人矛盾化解,并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十三)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被害人,应当及时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在解决被害人因该案遭受损伤而面临的生活急迫困难的同时,促进矛盾化解。

        (十四)充分发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作用。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检调、公调对接机制,依托调解组织、社会组织、基层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及同事、亲友、律师等单位、个人,促进矛盾化解、纠纷解决。

        (十五)注重通过不起诉释法说理修复社会关系。人民检察院宣布不起诉决定,一般应当在人民检察院的宣告室等场所进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可以到当事人所在村、社区、单位等场所宣布,并邀请社区、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宣布不起诉决定时,应当就案件事实、法律责任、不起诉依据、理由等释法说理。

        对于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应当以不公开方式宣布不起诉决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予以训诫和教育。

        四、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十六)依法准确把握逮捕标准。轻伤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具有认罪认罚,且没有其他犯罪嫌疑;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系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确有悔罪表现等情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公安机关可以不再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捕的决定。

        犯罪嫌疑人因其伤害行为致使当事人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具有其他严重社会危险性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批准逮捕。

        (十七)依法准确适用不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积极赔偿,并提供了担保,但因被害人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谅解的,一般不影响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十八)落实不起诉后非刑罚责任。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轻伤害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被不起诉人在不起诉前已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或者当事人双方已经和解并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一般不再提出行政拘留的检察意见。

        (十九)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已经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释放、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建议公安机关、人民法院释放、变更强制措施。

        (二十)对情节恶劣的轻伤害案件依法从严处理。对于虽然属于轻伤害案件,但犯罪嫌疑人涉黑涉恶的,雇凶伤害他人的,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刑罚执行期间伤害他人的,犯罪动机、手段恶劣的,伤害多人的,多次伤害他人的,伤害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妇、残疾人及医护人员等特定职业人员的,以及具有累犯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五、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二十一)注重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作用。办理轻伤害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作用,加强案件会商与协作配合,确保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准确;把矛盾化解贯穿侦查、起诉全过程,促进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协同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共同开展类案总结分析,剖析案发原因,促进犯罪预防,同时要注意查找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强化监督制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

        对于不批捕、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并与其所在单位、现居住地村(居)委会等进行沟通,共同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二十二)以公开听证促进案件公正处理。对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邻里、律师等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可以组织听证,把事理、情理、法理讲清说透,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对其他拟作不起诉的,也要坚持“应听尽听”。

        办理审查逮捕、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听证,按照《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六、附则

        (二十三)本意见所称轻伤害案件,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损伤程度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标准的案件。

        (二十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提升轻伤害案件办案质效,积极促进矛盾化解和诉源治理,2023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注重问题导向,结合轻伤害案件的特点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从基本要求,依法全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积极促进矛盾化解,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以及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对办理轻伤害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为促进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意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焦某、李某故意伤害案”等5件典型案例。本批典型案例具有以下共性特点:一是注重在查清事实、厘清原委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二是注重借助各方力量,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制度促进矛盾纠纷解决和诉源治理;三是注重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当宽则宽、当严则严。这些案件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深刻践行以人民为中心

        发展理念,用心用情办好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生动实践,实现了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现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1月13日

        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 焦某、李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焦某,男,无业。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无业。

        焦某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北京市朝阳区一十字路口时,与李某驾驶的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焦某不道歉且欲离开,双方发生口角,焦某先推了李某一把,李某打了焦某胸部一拳,二人撕扯、纠打在一起。其间,焦某打了李某鼻部一拳,李某打了焦某面部一拳。后经他人劝阻停止打斗。李某报警。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焦某负全部责任。

        李某当日就医,诊断为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焦某事发后第三日就医,三个月后诊断出左耳感音神经性耳聋,后鉴定为轻伤二级。

        公安机关对焦某、李某故意伤害案分别刑事立案,并对二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4日,公安机关将焦某、李某故意伤害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开展自行侦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焦某、李某均不承认打过对方面部,并对对方伤情提出疑问。为查明案情,检察机关自行侦查,对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进行技术处理,查清焦某用拳头打了李某面部正中位置,以及李某用拳头打了焦某面部右侧。对焦某提出的怀疑李某初次就医材料造假的问题,检察机关从李某处调取其全部就诊材料,对接诊的多位医生询问,证明李某面部受到外力击打,导致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对李某提出的案发后焦某没有第一时间就医,其左耳听力障碍与自己没有关系的问题,检察机关对接诊焦某的医生询问,查明焦某左耳感音神经性耳聋可能由于年龄大、自身疾病、击打等多种因素引发,成伤机制上无法确定是李某造成。

        (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制度教育转化促成矛盾化解。对焦某拒不认罪的情况,检察机关开展教育转化,通过开示监控视频,打消焦某的侥幸心理;通过开示李某的就医材料和医护人员证言,消除焦某的疑问;通过释法说理,宣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消减焦某的对抗情绪。最终,焦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案发后一年多二人矛盾一直未化解且对抗情绪激烈的情况,检察机关了解到,焦某因患疾病、经济能力有限、担心无力承担高额赔偿等因素一直拒绝和解,而李某因不满焦某违章引发事故、先动手打人且不道歉也一直拒绝和解。对李某提出焦某酒后驾驶摩托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而公安机关未立案追究的情况,检察机关查明焦某所驾驶车辆不属机动车。检察机关将调查过程、结果告知李某,消除李某的疑惑。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通过向二人宣讲刑事和解规定、了解双方诉求,促成焦某向李某赔偿人民币3000元,双方相互谅解。

        (三)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区分情形,依法适用不起诉。检察机关考虑焦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和解、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于2020年2月28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对李某,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在案证据仍无法认定李某的行为和焦某的伤情存在因果关系,于2020年4月16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作出不起诉。检察机关通过释法说理,二人均认可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一)依法自行开展侦查工作。查清事实、厘清原委是认定案件事实、化解矛盾的根本。轻伤害案件要重点查清案件起因、致伤手段、致伤部位和致伤原因。自行侦查具有可行性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自行开展侦查。

        (二)办理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要注重矛盾化解。办理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要注重矛盾化解,依法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规定,把化解矛盾贯穿办案始终,明辨是非,使当事人、群众明事理、守规矩,发挥法律定纷止争作用,体现司法公正。

        (三)依法敢用、善用、准确适用不起诉。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决定不起诉。

        案例二 卢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卢某,男,农民。

        被害人孙某,男,农民。

        二人系邻居。卢某以孙某家中作坊生产有噪音、影响自己生活为由经常与孙某争吵。2019年11月26日,卢某再次与孙某发生争吵,用拳头打了孙某胸部、头部等部位,并将孙某推倒在路边花坛,致孙某受伤。孙某的两个兄弟获悉后赶到现场,将孙某送往医院。经鉴定,孙某左侧第4、5、6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经电话通知,卢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预交部分赔偿款。后被取保候审。

        2020年1月9日,公安机关将卢某故意伤害案移送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通过证据开示,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审查起诉阶段,卢某辩称虽然打过孙某,但准备离开时,孙某伙同两个兄弟对自己殴打,自己出于防卫将孙某推倒。检察机关协同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了案发时在场人员的证言,并召集卢某及其辩护人、孙某、侦查人员进行证据开示。在证据面前,卢某承认自己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供认案发时孙某的两个兄弟未殴打自己,自己不存在防卫情形,愿意认罪认罚。辩护人对开示的证据及案件定性没有异议。

        (二)组织公开听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检察机关走访当地村委会,深入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和矛盾缘由,并就拟不起诉公开听证,听取公安机关、当事人的意见。通过听证,卢某认可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证据,愿意赔偿孙某的医疗和误工损失,孙某也表示谅解卢某,同意对卢某作出不起诉。卢某、孙某自行达成和解,卢某赔偿孙某损失11.3万元,出具书面保证,承诺不再与孙某冲突。双方签署和解协议。卢某在辩护人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7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卢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开展不起诉公开宣布,进行普法宣传。检察机关结合走访情况,在村委会组织卢某及其亲属、孙某、村民代表、村干部等一同参与,开展不起诉公开宣布。检察机关阐述了案件的事实、性质,宣讲了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的规定,以及作出不起诉的理由,对卢某进行批评教育。双方均表示以后会理智做事,维护和谐邻里关系。

        【典型意义】

        (一)探索实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证据开示。检察机关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或者对部分事实不认罪的案件,通过证据开示,使犯罪嫌疑人认可已查明事实,提高认罪认罚自愿性。

        (二)以公开听证保证不起诉的公正性和当事人的可接受度。检察机关对拟不起诉案件,可以组织听证,充分听取公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等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为案件是否作不起诉处理提供参考。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决定不起诉。

        (三)通过不起诉公开宣布释法说理。对民间纠纷,特别是发生在邻里间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可以组织不起诉公开宣布,增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公开性和说理性,并通过以案释法引导社会公众平和、理性处理纠纷。

        案例三 王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王某(被害人王某香的弟媳妇),女,农民。

        被害人王某香,女,农民。

        王某的婆婆去女儿王某香家暂住期间,所住偏屋因年久失修在雨中倒塌。王某香送母亲回家时发现偏房倒塌,以为王某所为,遂骂王某,二人发生口角。后互扯头发、抓扯对方并在地上翻滚,其间,王某将王某香压倒在地,用膝盖跪压在王某香上身,造成王某香右侧6根肋骨骨折。王某香也咬了王某右手小指。经鉴定,王某构成轻微伤,王某香构成轻伤一级。

        公安机关对王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刑事立案。经电话通知,王某自行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后公安机关将王某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讯问、听取意见,了解双方和解意愿。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认为,该案系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刑事和解案件范围,且发生在亲属间,有和解基础。检察机关讯问王某时,王某认罪悔罪,表示会尽力赔偿被害人损失,愿意和解。同时,检察机关听取了王某香的意见,王某香也表示愿意和解。

        (二)释法说理,引导理性对待赔偿。虽然双方有和解意愿,但王某香要求赔偿数额高,而王某因经营不善经济较困难。检察机关向双方释明认罪认罚、刑事和解规定和当地司法机关会签的文件,解释此类案件最高赔偿标准上限,即除犯罪嫌疑人自愿支付外,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倍。后王某香自愿降低索赔数额。

        (三)启动检调对接,促成刑事和解。检察机关启动检调对接机制,司法行政机关派驻检察机关的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专职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专职调解员到当事人村庄了解双方家庭关系、纠纷症结,以及王某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王某香的治疗情况,并联系当地党委、政府、村委会负责人,邀请人大代表等参与调解,经多方共同工作,王某香同意接受王某5万元赔偿。当日,王某支付王某香3万元赔偿,王某香对王某表示谅解。2019年3月14日,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以无社会危险性对王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后,王某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认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依法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后检察机关和专职调解员对当事人回访,了解到当事人之间真正消除了内心芥蒂,家庭关系得到修复。

        【典型意义】

        (一)积极促进当事人双方进行和解。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检察机关要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意见,释明刑事和解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双方理性对待赔偿问题,积极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

        (二)充分发挥第三方调解力量促进和解。对有和解意愿,符合和解条件的,可以由第三方调解力量主持当事人双方调解,以促进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

        (三)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应当坚持少捕慎诉。发生在亲属间的轻伤害案件多因琐事引发,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坚持少捕慎诉。对达成刑事和解,符合不批捕、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

        案例四 敖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敖某,男,农民。

        被害人唐某,男,农民。

        敖某驾车到贵州省盘州市胜境街道大箐居委会黄坡口处,接叔叔敖某甲(村干部)去处理本村事务。当敖某甲坐到车上,敖某驾车准备离开时,唐某酒后来到车旁,趴在敖某车副驾驶车门上,要敖某甲安排车第二天给自己拉土,敖某甲答应安排,要他回去休息,但唐某依然趴在副驾驶车门上说拉土的事。于是,敖某下车将唐某拉到一旁,再次准备驾车离开。唐某又趴到副驾驶车门上说安排拉土的事,敖某下车将唐某拉开,二人拉扯时一起摔倒在地,起身后被围观群众拉开。

        当日23时许,唐某到医院就诊,诊断为左侧5、6肋骨骨折。次日,唐某到医院进一步住院治疗。后经鉴定,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2019年2月2日,公安机关对敖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刑事立案,后对敖某取保候审,7月2日移送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细致审查,梳理在案证据。敖某始终称自己没有殴打唐某,但考虑到双方有拉扯行为,且同村熟识,愿意给予对方2万元经济补偿。而唐某称是敖某用脚将自己肋骨踢骨折,要求严惩敖某,并要求赔偿6万元。检察机关梳理了在案证据:第一,唐某陈述,敖某从车上下来后朝其胸部踢了三、四脚,后又朝其大腿打了几拳,打完后开车离开,当天自己没有喝酒;第二,多名证人证实敖某多次下车将唐某拉开,两个人发生拉扯,有证人证实二人一起摔倒在地,没有看到敖某打唐某,唐某当时歪歪斜斜,应该喝酒了;第三,敖某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基本一致,其供称因自己要开车走,唐某趴在车上不让离开,自己将唐某拉开,没有打唐某,不知他如何摔倒。

        (二)补充侦查,进一步完善证据。检察官到案发现场查看走访,并多次听取当事人意见,希望化解双方矛盾,但二人始终未能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通过完善证据,补充的证人证实没有看到敖某殴打唐某。检察机关梳理出案件关键问题:第一,敖某的拉扯行为是否属于伤害行为;第二,敖某主观上有没有伤害故意;第三,敖某要否对唐某的轻伤后果承担责任。

        (三)根据在案证据,准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在案证据证实,唐某多次趴在车门,敖某仅是将其拉开,虽然唐某坚持称是敖某用脚踢了自己的胸部,并否认当天饮酒,但在场目击证人证实敖某没有打唐某的行为,并证实唐某当天走路歪歪斜斜,有饮酒的情况。检察机关认为,唐某陈述与客观事实不符,遂采信证人证言及敖某供述,认定敖某客观上除了拉扯行为外,没有打唐某,该拉扯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伤害行为,且二人同村,素无矛盾,主观上也没有伤害唐某的动机、故意。该拉扯行为导致二人摔倒,有唐某酒后自身站立不稳的因素,也有劝架群众拉架时人多手杂的因素。而且,唐某酒后失态、无理纠缠,敖某将其拉开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因此,不应将结果归责于敖某。后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9年10月23日对敖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唐某及其家人表示要申诉,反复强调是被敖某殴打所致。检察机关对唐某及家人耐心细致释法说理,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逐一解释。最终,唐某及家人认可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未再申诉。

        【典型意义】

        (一)正确认定刑法意义上的伤害行为。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行为往往表现为行为人积极、主动实施侵害行为,为追求伤害后果对被害人实施击打。如果行为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一般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

        (二)正确认定刑法意义上的伤害故意。行为人主动攻击行为不明显,在出现被害人伤害后果时,不应简单将结果归咎于行为人,要看行为人是否有伤害故意,可以结合当事人双方的关系、案发起因、是否使用工具、受伤部位、具体场景等判断。

        案例五 石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石某,男,农民。

        被害人汪某,女,农民。

        被害人朱某,女(汪某之女),农民。

        石某与朱某2019年8月确立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12月二人分手后,石某仍心有不甘,多次通过电话及微信等方式纠缠朱某。

        2021年1月2日,石某欲再次骚扰朱某及家人,于次日凌晨1时许翻墙进入朱某家院内,又翻窗进入堂屋外封闭的“厦屋”,推开堂屋门进入屋内,在未找到朱某后又欲强行进入卧室。汪某听见声响后用身体将卧室门顶住,并质问来人。石某在明知顶门的是年老体弱的汪某的情况下,故意大力撞门致使汪某摔倒在地,造成汪某手部受伤。石某进入卧室发现朱某不在,遂将朱某的行李箱拿走后离开。汪某因手部疼痛入院医治,经查系右手桡骨骨折,于1月22日报警。1月26日23时许,石某再次到朱某家滋扰,又翻墙进入朱某家中,发现家中无人后,将堂屋内衣橱中朱某的衣服等物品盗走。后因石某将衣物等丢弃,未能进行价格鉴定。

        3月26日,经鉴定,汪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公安机关当日立为刑事案件侦查。4月1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6月7日,公安机关以石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移送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全面审查犯罪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在石某冲撞卧室门之前,汪某已出言制止,而石某明知推不动门是因年事已高的汪某在卧室里用身体挡住的情况下,仍然大力冲撞将门锁撞断,将汪某撞倒在地。石某主观上对汪某受伤是放任的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轻伤的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规定。石某进入朱某家中盗窃衣物并丢弃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依法构成盗窃罪。两次实施犯罪过程中,石某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是故意伤害和入户盗窃的手段行为,不再单独评价。

        (二)注重审查犯罪情节,依法从严惩处。石某在与朱某分手后仍多次纠缠,两次深夜闯入朱某家中滋扰,造成年迈且有残疾的汪某轻伤,将朱某的衣服等物品放入事先准备的蛇皮袋中盗走丢弃,其行为对两名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居住安宁及财产安全造成侵害,已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石某在案发后缺乏真诚悔罪表现,一直拒不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主观恶性较大,情节恶劣,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有再犯可能,对其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检察机关依法对石某作出批捕决定,并综合案件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对石某提起公诉。2021年9月2日,沂南县人民法院对石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三)主动开展司法救助,缓解被害人生活困难。法院判决后,被害人汪某一直未获得赔偿,石某对判决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也未予履行,针对此情况,检察机关到汪某所居住的村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核实,认为汪某的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2022年4月,检察机关向汪某发放5000元司法救助金,一定程度缓解了被害人的生活困境。

        【典型意义】

        (一)注重对案件全面审查、准确定性。办案中,要全面审查案件发生的背景,案发起因、经过、造成的后果等,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实施伤害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侵入住宅的行为作为手段行为,可不再单独评价为犯罪,作为故意伤害罪的从重量刑情节考量。

        (二)对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轻伤害案件,要依法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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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虽然属于轻伤害案件,但犯罪嫌疑人犯罪动机、手段恶劣的,伤害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妇、残疾人及医护人员等特定职业人员的,以及具有累犯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三)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要全面了解被害人遭受损失情况及生活困难情况,对于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开展司法救助,在解决被害人因该案遭受损伤而面临的生活急迫困难的同时,促进矛盾化解,增进社会和谐。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为便于司法实践准确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公安部法制局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最高检、公安部专门针对轻伤害案件的办理联合发布《意见》,主要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轻伤害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去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达到7万余件,且多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或者偶然事件等引发。从刑法规定来看,轻伤害案件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轻罪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可以自诉。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可见,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我国法律强调要在注重促进矛盾化解、促进刑事和解的基础上依法从宽处理。

        轻伤害案件虽是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但对不少当事人来说,却可能是“天大的事情”。如果处理不当,就容易埋下隐患或者激化矛盾引发更大的恶性事件。2021年以来,最高检就对轻伤害案件的办理进行了调研。调研发现,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轻伤害案件过程中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做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等制度的适用还需进一步加强。从调研情况看,有的检察办案人员还存在构罪即捕、构罪即诉的办案理念,对于促成刑事和解、矛盾化解的积极性有待提升。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案件中,当事人和解的比例不到20%,个别地区刑事和解率不到2%,且其中七成以上是当事人自行和解。二是当事人申诉信访比例较高。有的当事人因矛盾未化解或者对案件处理不满提出了申诉,从调研情况看,轻伤害申诉案件数量占到刑事申诉案件总数的四分之一左右。三是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一定偏差。有的案件在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认定、在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以及共同犯罪的认定上还存在偏差。这些问题都影响了轻伤害案件的办案质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轻伤害案件的依法妥善处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有力提升轻伤害案件办案质效,积极促进矛盾化解和诉源治理,最高检、公安部经充分研究,联合发布《意见》。

        《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对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明确了有关意见,并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法、司法部等有关部门,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注重从实际出发,既保持与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的一致性、协调性,又注重借鉴吸收基层经验做法,该明确的明确,该细化的细化,力求务实管用;强调以宽严相济为指导,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的,应当尽量从矛盾化解、分化犯罪、减少对立、促进和谐角度规范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能不捕的依法不捕,能不诉的依法不诉,能不押的依法不押。对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要依法从严惩处。对决定不起诉的,也要根据案件不同情况,依法落实不起诉后非刑罚责任。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的主要内容?

        答:《意见》分为六部分共24条。第一部分为基本要求,内容包括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注重矛盾化解、诉源治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其中,明确强调要依法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把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作为履职办案的重要任务。

        第二部分是依法全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针对司法实践中只看伤害后果,而忽视对案件起因、背景等整体情况的考察,对鉴定意见只看鉴定结论而缺少实质审查,“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以及如何准确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准确认定共同犯罪等问题明确提出了意见。同时,针对司法实践中轻伤害案件中证人多是亲友、邻里,往往不愿作证或者证言呈现一对一的情况,提出要注重收集客观性较强的证据,尽量减少对言词证据过度依赖。

        第三部分是积极促进矛盾化解。这是办理轻伤害案件最显着的特点之一。司法实践中,轻伤害案件常因民间纠纷引发,如果简单地“捕”“诉”,可能会激化矛盾,甚至演变成重大恶性事件,所以,《意见》强调要做好矛盾化解、诉源治理工作,要求依法充分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同时,积极推广实践中的经验做法,如检调、公调对接机制,以充分发挥各方面力量促进矛盾化解,尤其明确了在侦查、检察环节都要积极开展矛盾化解工作。此外,《意见》还强调了要注重通过不起诉释法说理修复社会关系,强化不起诉宣布效果。

        第四部分是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意见》结合刑事诉讼法等规定和司法实践情况,列举了可以依法不批捕、不起诉的情形,并提出具备规定的情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公安机关可以不再提请批准逮捕。同时,《意见》明确强调,对轻伤害案件并非一概不加区分地从宽处理,对那些涉黑涉恶、犯罪动机、手段恶劣的,要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处理的,也不能“不诉了之”,如果需要予以行政处罚、处分的,要依法提出检察意见。此外,还强调了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减少“一押到底”的情况。

        第五部分是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意见》规定了要注重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作用,加强案件会商与协作配合,共同开展类案总结分析。对于不批捕、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并与其所在单位、现居住地村(居)委会等进行沟通,共同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同时,《意见》还规定,要以公开听证促进案件公正处理,坚持“应听尽听”。

        第六部分附则。明确了轻伤害案件的界定、《意见》的施行时间等。

        问: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意见》旨在解决哪些突出的问题?

        答:《意见》强化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针对司法实践中办理轻伤害案件时存在的问题作出了指引。

        一是强调对轻伤害案件要全面取证、全面审查。以往,司法实践中取证、审查主要集中在伤害事实,强调“有没有伤”“谁实施的致伤行为”,在法律文书中对案件起因等也往往简单表述为“因故”“因琐事”,缺少了对案件的全面调查、审查,导致当事人对案件处理不满意。此次,《意见》强调,要全面调查取证,要对案发背景、案发起因、当事人的关系、案发时当事人的行为、伤害手段、部位、后果、当事人事后态度等方面全面审查,要注重查清事实、厘清原委,辨明是非曲直。

        二是强调准确区分罪与非罪。以往,司法实践中一定程度上存在“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谁闹谁有理”的倾向,导致对个别没有刑法意义上的伤害故意、伤害行为的案件不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犯罪。此次,《意见》明确规定,对被害人出现伤害后果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时,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准确认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的,或者为摆脱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的,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

        三是强调注重矛盾化解和诉源治理。轻伤害案件的发生大多是因为婚姻、家庭、邻里或者偶发矛盾,矛盾积聚到一定程度就演化为伤害犯罪。如果只是简单处理案件,矛盾就会被掩盖下来,随时可能再出问题,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有的当事人不断申诉,也是因为矛盾没有化解,如一起姐弟之间发生的轻伤害案件中,弟弟将姐姐打伤后,检察机关没有做矛盾化解工作,就将弟弟提起公诉,后弟弟被判刑,姐弟二人的关系由此彻底恶化。后姐姐不断到检察机关申诉,反映当时检察机关没有听取她的意见,更没有做矛盾化解工作,导致姐弟之间反目成仇。所以,《意见》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要把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作为履职办案的重要任务。要通过化解矛盾,促进诉源治理,实现社会内生稳定。

        问:除联合发布《意见》外,最高检此次还专门配套下发了典型案例,请介绍一下典型案例的有关情况?

        答:为促进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意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最高检选编、发布了“焦某、李某故意伤害案”等5件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具有以下共性特点:

        一是注重查清事实、厘清原委。在这些案件中,办案人员并没有因为是轻伤害的“小案”而“简办”,对当事人存在的质疑和案件存在的事实、证据问题,以求极致的精神探求事实真相,厘清案件来龙去脉。如案例一焦某、李某故意伤害案中,当事人对对方的伤情均提出了疑问,办案人员通过对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进行清晰化处理、走访当事人双方的主治医生等方式准确认定事实,消除了当事人双方的疑虑。案例二卢某故意伤害案中,卢某提出,是被害人先伙同两个兄弟打自己,自己是出于防卫推倒的被害人。为此,办案人员进一步补充了在场人员的证言,并通过证据开示,让卢某心服口服。而案例四敖某故意伤害案中,办案人员通过查看现场、走访当时在场人员、多次听取当事人意见,查清敖某主观上没有伤害故意,拉扯行为也非刑法意义上的伤害行为。在此基础上,对被害人及家人耐心细致释法说理,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逐一解释。最终,被害人及家人认可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这些案件通过清晰的事实认定、扎实的证据梳理,为案件处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通过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促进矛盾化解,实现诉源治理。办案人员办理案件时,没有简单化作出捕、诉的决定,而是对因为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依法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制度等促进当事人双方和解谅解。如案例三王某故意伤害案中,办案人员认为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刑事和解案件范围,且发生在亲属间,有和解基础。于是,多次听取双方意见,积极开展和解工作。最终在与人民调解工作室专职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和解谅解,冰释前嫌,紧张的家庭关系得以恢复。在案例二卢某故意伤害案中,当事人双方也是邻居关系,卢某认为被害人家中作坊生产有噪音、影响自己生活经常与之争吵。案发后,办案人员走访当地村委会,深入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和矛盾缘由,通过公开听证听取公安机关、当事人意见,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恢复了和睦邻里关系。

        三是以宽严相济为指导,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办理轻伤害案件中,办案人员全面准确把握政策内涵,以宽严相济为指导,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一方面,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谅解的,坚持依法从宽处理;另一方面,对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即使是轻伤害案件,也要依法从严惩处。如案例一焦某、李某故意伤害案,案例二卢某故意伤害案,案例三王某故意伤害案,都属于邻里、亲属之间因民间纠纷或者偶发矛盾引发,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当事人双方和解谅解,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处理。但案例五石某故意伤害案中,石某在与朱某分手后仍多次纠缠,两次深夜闯入朱某家中滋扰,造成年迈且有残疾的汪某轻伤,案发后缺乏真诚悔罪表现,一直拒不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主观恶性较大,情节恶劣。对此种犯罪动机、手段恶劣,伤害老年人的轻伤害犯罪案件,办案机关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对石某刑事拘留、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后石某被判处实刑。

        问:为贯彻落实《意见》和典型案例,下一步有什么工作打算?

        答: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意见》的联合发布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体现,对于提升轻伤害案件办案质效,促进矛盾化解和诉源治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认真组织学习。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把学习《意见》纳入到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整体工作部署中去,结合最高检下发的《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典型案例》,组织办案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切实把《意见》作为办理轻伤害案件的重要依据,不断提升能力水平。

        二是加强普法宣传。要通过宣传《意见》、典型案例等方式,引导犯罪嫌疑人积极认罪认罚,开展赔偿、和解工作,争取从宽处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观念,理性、平和解决矛盾纠纷,同时强化警示教育,明确对情节恶劣的轻伤害犯罪,将受到法律严惩。

        三是推动形成合力。《意见》的落地落实,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是关键。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不断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互通,推动细化、完善工作机制,并充分发挥好检调、公调对接机制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动轻罪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