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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汇】互联网金融犯罪规制与技术防控
        时间:2020-09-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主任王松苗

         






        ■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机构与企业利用互联网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业务模式。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日益突出,严重的更是演变为金融犯罪。

         

        ■ 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惩治犯罪,除了健全法律制度机制外,有必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手段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预测和监管,为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体系提供技术支撑。

         

        科技进步促进了金融与互联网的快速融合,在促进金融创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也存在诸多隐患,使诈骗、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犯罪得到了可乘之机。2019年,检察机关对金融类犯罪的起诉人数比2012年增长了40.5%,其中大量为互联网金融犯罪。如何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建立风险预警和监测机制,坚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事关“三大攻坚战”的成败,必须进一步借助高科技手段,完善技术监测体系,形成合力,有效惩治互联网金融犯罪。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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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机构与企业利用互联网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日益突出,严重的更是演变为金融犯罪。

         

        实践中,涉互联网金融作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多为非法集资类犯罪。以互联网金融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则主要涉及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或者平台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以互联网金融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较为典型的是洗钱犯罪。另外,还涉及非法经营犯罪、擅自发行股票犯罪、信用卡犯罪、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等。犯罪手段也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隐蔽性、智能性、涉众性等特点,由此引发不稳定风险显着增多,给社会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犯罪日趋增多。从金融服务业态看,互联网金融历经了第三方支付到P2P网贷,从众筹模式到微信红包,甚至出现了所谓的“第四方支付”。在创新的浪潮中,以合法形式掩盖实施犯罪目的的行为也逐渐增多。如犯罪分子设置免费Wi-fi或伪Wi-fi来引诱被害人上钩,获取密码后盗取钱财。有些犯罪分子将病毒与正规软件绑定,移动用户下载安装软件后激活木马,从而盗取被害者的隐私信息,进而实施犯罪活动。网贷之家对2017年初至2018年3月一审宣判的150多例刑事案件统计发现,44家P2P网贷问题平台中,法院判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占82.95%,判决集资诈骗罪的占15.91%,另外有1.14%的平台被判擅自发行股票罪。

         

        互联网金融风险暴露监管短板。如面对一些网销保险过分夸大收益率行为,保监会颁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但网站上假保单、虚假宣传等仍屡见不鲜。再如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融资平台等进行信用卡犯罪,对发卡银行的迷惑性强,危害性也更大。2017年,北京市检察机关起诉的金融犯罪案件中,信用卡诈骗罪占总数的47.8%。另外,如何加强对直销银行远程开户的监管,也会引发一些新的法律问题。

         

        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手段复杂多样。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使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呈现出操作流程网络化、迷惑性高、涉案资金大、周期长的特点。尤其是一些犯罪具有瞬间性,不露痕迹,容易毁灭证据,作案时间短、手段隐蔽、专业性强等特点,导致打击难度进一步加大。而这些问题反过来又会刺激市场参与者在其他“灰色领域”内继续作案,进一步加大金融风险。

         

        互联网金融犯罪发现和查处难度大。互联网金融以网络作为交易平台,兼具金融风险的传染性、广泛性、突发性和网络风险的跨区性、隐蔽性、虚拟性,导致监管部门在管辖、调查核实和现场取证时面临困境。例如,要判定一个业务或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就要对交易数据进行提取、分析和审查。而交易的数据往往保存在公司的服务器中,服务器的存放地很可能与监管部门所在地不一致甚至相距较远,使得由于管辖、经费等原因导致提取难度变大。此外,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原则,监管部门只能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业务范围实施行政监管活动。而互联网金融呈几何状的加速扩张态势,往往会导致法律法规的完善节奏远远落后于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发展步伐,从而产生巨大的监管空白,为互联网金融监管埋下隐患。

         

         


        加强技术监测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互联网金融犯罪作为新兴网络犯罪,其证据的收集、固定往往以电子证据为核心,迫切需要通过运用技术手段解决这一现实难题,否则就会陷入疲于应付状态,出现防不胜防的尴尬。为建立健全实时动态的信息技术支撑体系,目前,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通过大数据、云计算、挖掘算法等科技手段,对一些涉案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关联公司、区域分布、变更信息、诉讼记录、经营异常、人事信息等进行技术监测分析,适时发现金融风险较大的企业一些突出问题。

         

        有效甄别复杂的股权关系。通过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关联公司等进行数据分析,发现一些金融企业往往存在较为复杂的股权关系,为投融资暗箱操作提供了便利条件。如有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与多个互联网金融平台相关联,而这些平台所属公司直接或间接指向了该互联网金融企业或其控股股东。此外,还有多家由该互联网金融企业控股人作为法人代表或者股东的企业,通过多次股东、法人或高管变更等手段,成为在工商关系中与涉案互联网金融企业无关的公司。由此,通过技术监测手段可以锁定涉案成员,明确犯罪主体。

         

        揭开不透明甚至是虚假项目的面纱。一是针对一些企业借款项目高度不透明且集中度较高的特点,通过查证借款公司的真实身份,可以发现多个项目的借款方虽伪装成不同的公司,但实际上均来自于同一人名下企业。当监测发现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借贷资金实际流向不能对应时,就可以顺着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思路查证其融资行为的本质。二是有效发现涉嫌虚假标的自融。如有的发起人用本人身份在网络平台注册会员,或者虚构多个借款人利用虚假身份自行发布大量虚假抵押标、宝石标等进行借款融资;有的平台编造虚假借款项目,冒用其他企业名义为自己进行借款;还有的对资金池内的资金进行违法违规使用等,揭开这些虚假标的自融,可以及时发出“爆雷”预警。

         

        监测异常行为为揭开骗局争取时间。通过对企业变更信息、诉讼记录、经营异常、招聘信息进行监测,能够提前预测公司的发展异常,从而为揭开金融骗局争取宝贵时间。如通过对某企业进行监控发现,其两年内注册的关联公司达到800多家,短期内进行了大规模扩张和投资。同时,发现较多经营异常信息,包括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未公示年报、弄虚作假等,从而有效发出预警。平台还可以通过对关联公司的监测,对涉案平台的经营区域、群众受损范围和受损程度等进行评估,从而为有效惩治互联网金融犯罪提供有力帮助。

         

         


        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建议



        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惩治犯罪,除了健全法律制度机制外,很大程度上还需要借助高科技手段,尽快完善技术监测体系。

         

        一是建立大数据技术预测平台,运用大数据解构资金流和关系链。针对非法集资类案件涉及的海量电子数据问题,可以运用大数据建立资金特征分析模型,包括资金交易行为特征、账户特征、主体特征等,利用传统概率、挖掘分类算法等技术,在短时间内完成资金网络的刻画,利用关系可视化技术清晰展现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并且主动标注账号和主体的类别标签,准确评估受损范围和程度,为公安和司法机关惩治犯罪提供重要技术支撑。

         

        二是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实现行政监管与刑法规制的良性互补。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与技术支撑体系尚未形成有效协同和联动,通过技术手段发现的问题,未能得到迅速处置和应对。必须及时建立健全金融违法犯罪的两法衔接平台,便于行政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及时掌握违法犯罪线索,形成惩治合力。

         

        三是完善信用信息查询和分析系统,对互联网金融实行动态监管。要利用数据储存及备份、云计算共享、大数据挖掘、信息系统及数据中心外包等手段,借助电商平台、第三方支付企业信息、互联网金融平台交易信息等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信用信息,披露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财务指标、经营状况、风险控制等。同时,不断完善监管责任动态调整制度,适时更新各部门的监管责任分工,将新产生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有效置于监管范围之内。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及时提取、定期分析互联网金融风险状况,定期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和机构进行信用评估并公布,共同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工作。

         

        (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和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互联网金融犯罪风险防范研究》联合课题。项目负责人:王松苗,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主任)

         

        来源:检察日报、最高检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