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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最高检出台11条意见
        时间:2020-07-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大决策部署,主动服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了11条具体举措,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作出细化要求。

         

        《意见》指出,要落实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的要求,重点惩治妨害复工复产、妨害疫情防控、网络犯罪、非法放贷、“套路贷”等破坏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犯罪,为“六稳”“六保”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要以学习贯彻民法典为契机,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推进涉疫矛盾纠纷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意见》要求,依法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格追诉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和挪用资金犯罪,综合考虑其犯罪行为对民营企业经营发展、商业信誉、内部治理、外部环境的影响程度,精准提出量刑建议。依法慎重处理贷款类犯罪案件,充分考虑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实际情况,合理判断借款人的行为危害性。依法慎重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注意把握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拖欠劳动报酬与恶意欠薪的界限。严格把握涉企业生产经营、创新创业的新类型案件的法律政策界限,对于企业创新产品与现有国家标准难以对应的,应当进行实质性评估,防止简单化“对号入座”。依法着力保护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诊断检测技术、医用呼吸防护产品、疫苗研制等领域的知识产权。重点打击涉及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以及网络侵权、链条式产业化有组织侵权等严重侵权假冒犯罪。加大对采用盗窃、利诱、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妥善办理科研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

         

        《意见》要求,依法惩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维护有利于对外开放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全链条”从严追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犯罪,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要求。严惩不法分子借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从严追诉组织者、领导者。加大惩治洗钱犯罪的力度。依法惩治侵害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以及扰乱投资秩序、妨害项目推进的各类犯罪,保障外商投资法顺利施行。依法惩治利用外贸合同诈骗,虚开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骗取出口退税以及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的走私、逃汇骗汇等犯罪。依法慎重处理企业涉税案件。

         

        《意见》强调,努力为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提供司法保障,积极促进基层依法治理。突出对重点领域和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依法严惩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腐败犯罪,加强扶贫领域涉案财物依法快速返还工作,符合快速返还条件的,依法作出决定并于五日内将涉案财物返还给被侵害的个人或单位。突出对困难群体的司法救助,对严重暴力犯罪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或者被害人家庭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要结合具体案情及时、主动给予司法救助。突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持续推进“一号检察建议”落实,加大对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犯罪打击力度。严惩“蝇贪”“蚁贪”,从严追诉发生在基层的、影响恶劣的贪污贿赂犯罪尤其是吃拿卡要型索贿犯罪,严惩“村霸”和宗族恶势力,依法查办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害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深入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通过促进和解、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释法说理等方式,促进基层依法行政,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意见》特别指出,落实“少捕”“少押”“慎诉”的司法理念,依法合理采取更加灵活务实的司法措施。坚持依法能不捕的不捕,注重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积极复工复产、开展生产自救、努力保就业岗位作为审查判断有无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量因素。积极探索总结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经验,认真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减少不必要的羁押。坚持依法能不诉的不诉,逐步扩大酌定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同时防止不起诉后一放了之。慎重适用涉财产强制性措施,对涉嫌犯罪但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原则上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优化刑罚执行环节司法措施,扩大涉企服刑人员假释的适用,为接受社区矫正的民营企业人员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必要便利,简化批准流程。妥善采取公益诉讼案件司法措施,慎用关停涉案企业等影响企业生存和正常生产经营的措施,探索通过分期支付、替代性修复等方法促使相关企业接受惩罚、守法经营、健康发展。

         

        《意见》强调,加大对涉民营企业各类案件的法律监督力度。加强立案监督,着重纠正涉及企业犯罪案件不应当立案而立和应立不立等突出问题,坚决防止和纠正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等各类违法行为。加大清理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力度,推动建立长效机制,维护企业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涉企行政非诉执行监督,防止企业因不当强制执行措施陷入生产经营困境。加强控告申诉案件办理答复工作,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控告申诉案件进行集中清理和统一管理,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